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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互联网快速发展给文化建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现就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为抓手,推动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凝魂聚气、强基固本,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全民共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文化数字化为了人民,文化数字化成果由人民共享。

——供给发力,激活资源。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文化存量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

——科技支撑,创新驱动。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集成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增强文化的传播力、吸引力、感染力。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指导,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年度重点任务,以重点工程为牵引,稳步推进。

——中央主导,地方主责。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层面统一规划、领导,地方分级实施。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

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基本贯通各类文化机构的数据中心,基本完成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跃上新台阶,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文化数字化生产力快速发展,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优秀创新成果享誉海内外。

二、重点任务

(一)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

统筹利用文化领域已建或在建数字化工程和数据库所形成的成果,全面梳理中华文化资源,推动文化资源科学分类和规范标识,按照统一标准关联零散的文化资源数据,关联思想理论、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文化文艺等不同领域的文化资源数据,关联文字、音频、视频等不同形态的文化资源数据,关联文化数据源和文化实体,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

依托信息与文献相关国际标准,在文化机构数据中心部署底层关联服务引擎和应用软件,按照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原则,汇集文物、古籍、美术、地方戏曲剧种、民族民间文艺、农耕文明遗址等数据资源。开展红色基因库建设。贯通已建或在建文化专题数据库,聚焦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取具有历史传承价值的中华文化元素、符号和标识,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基因的当代表达,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二)夯实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

依托现有有线电视网络设施、广电5G网络和互联互通平台,部署提供标识编码注册登记和解析服务的技术系统,完善结算支付功能,形成国家文化专网以及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省域中心和区域中心,服务文化资源数据的存储、传输、交易和文化数字内容分发。规划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全国中心。

建设具备云计算能力和超算能力的文化计算体系,布局具有模式识别、机器学习、情感计算等功能的区域性集群式智能计算中心,构建一体化算力服务体系,为文化数字化建设提供低成本、广覆盖、可靠安全的算力服务。

(三)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

鼓励多元主体依托国家文化专网,共同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汇聚文化数据信息,集成同文化生产适配的各类应用工具和软件,提供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标识解析、搜索查询、匹配交易、结算支付等服务,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业态的数据流通和协同治理,并与互联网消费平台衔接,为文化数字内容提供多网多终端分发服务,对平台消费数据进行分析加工,提供精准数据分析服务。支持法人机构和公民个人在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开设“数据超市”,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

文化产权交易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场、在线交易平台优势,推动标识解析与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创新,为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确权、评估、匹配、交易、分发等提供专业服务。公共文化资源数据要依法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资源数据开发后的交易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四)促进文化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

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文化文艺等领域的各类文化机构接入国家文化专网,利用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探索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文化机构将文化资源数据采集、加工、挖掘与数据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将凝结文化工作者智慧和知识的关联数据转化为可溯源、可量化、可交易的资产,分享文化素材,延展文化数据供应链,推动不同层级、不同平台、不同主体之间文化数据分享,促进关联数据评估和交易的专业化、公开化、市场化,以及文化数据解构、重构和呈现的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文化机构拓宽文化数字内容分发渠道,加强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培育新用户群体,扩大经营业务规模。加强对文化数字内容需求的实时感知、分析和预测,探索发展平台化、集成化、场景化增值服务。

(五)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

集成全息呈现、数字孪生、多语言交互、高逼真、跨时空等新型体验技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

创新数字电视、数字投影等“大屏”运用方式,提升高新视听文化数字内容的供给能力,增强用户视听体验,促进“客厅消费”、亲子消费等新型文化消费发展。为移动终端等“小屏”量身定制个性化多样性的文化数字内容,促进网络消费、定制消费等新型文化消费发展。推动“大屏”“小屏”跨屏互动,融合发展。

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推进数字化文化体验,巩固和扩大中华文化数字化创新成果的展示空间。充分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学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新华书店、农家书屋等文化教育设施,以及旅游服务场所、社区、购物中心、城市广场、商业街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搭建数字化文化体验的线下场景。

(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

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遗馆等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统筹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全国智慧图书馆体系和公共文化云建设,增强公共文化数字内容的供给能力。

依托文化数据服务平台,优化基层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服务普惠应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到达率、及时性,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创新公共阅读和艺术空间,实施智慧广电固边工程,推进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升级,升级完善电影数字节目管理平台,探索公益电影多样化供给方式,加快农家书屋数字化建设,加强面向困难群体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七)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

创新文化表达方式,推动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演艺等传统业态升级,调整优化文化业态和产品结构。鼓励各种艺术样式运用数字化手段创新表现形态、丰富数字内容。培育以文化体验为主要特征的文化新业态,创新呈现方式,推动中华文化瑰宝活起来。

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推动文化产业与新型农业、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加快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乡村文化新产业,延续乡村文化根脉,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八)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

构建与文化数字化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安全保障等政策法规体系。提高文化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进政府运行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实现文化数字化治理。

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强化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深化文化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行业协调、自律作用,做好文化数字化信用评价,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健全文化数字化统计监测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文化数据安全保障

依照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传输存储及数据治理等环节,制定文化数据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全流程文化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重要文化数据目录,明确重要文化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举措,切实加强文化数据安全保护。

(二)加强文化数字化全链条监管

强化中华文化数据库数据入库标准,构建完善的文化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发挥好国家文化专网网关物理隔离作用,对数据共享、关联、重构等主体实行准入管理。完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产权保护措施。加强文化消费新场景一体化监管,确保进入传播或消费渠道的内容可管可控。

(三)建立文化数字化标准体系

加强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推广信息与文献相关国际标准。加快文化数字化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加大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培训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主导文化数字化国际标准研究制定。

(四)健全文化资源数据分享动力机制

建立文化资源数据授权体系,引导法人机构和公民个人有偿授权。将文化资源数据分享纳入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范围,鼓励公益性文化机构积极探索将文化资源数据分享和开发取得的收入用于事业发展的办法,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五)调整优化政府投入

研究制定扶持文化数字化建设的产业政策,落实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统筹现有资金渠道,调整支出结构,优化投入机制,重点支持本意见明确的任务。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发挥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有序参与文化数字化建设。

(六)提升科技支撑水平

将文化数字化共性关键技术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地方科技计划的重点支持范围。在文化数字化建设领域布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鼓励相关部门、地方结合需求布局文化数字化科技创新平台。发挥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推动文化数字化装备的规模化生产和应用。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文化数字化建设特点和需求的信贷产品,引导文化企业合理运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优化融资结构。支持符合科创属性的数字化文化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探索建立文化资源数据价值评估体系,健全与资金需求和期限相匹配的筹资渠道。

(八)激活智力智库资源

加大文化数字化人才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选拔中的比重,加快培育一批领军人才。推进文化数字化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建设一批高端智库,加强文化数字化理论和实践研究。用好产教融合平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中央宣传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参加的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中央宣传部承担。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文化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推动政策实施

各地要把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实施方案和重大举措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注重效果评估。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工作进展及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严格工作纪律要求,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积极稳妥推进文化数字化建设各项工作。